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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19/11/10 8:55:24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政府采購

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關于評審專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是指被省財政廳選聘并納入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評審專家庫)管理,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以下簡稱評審工作)的人員。評審專家的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庫實行“統一建設,分級管理,資源共享,

管用分離,隨機抽取”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對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推動實現全

省評審專家庫互聯互通和專家資源共享。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對評審專家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廣開渠道,通過向社會公開征集

或者向有關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定向征集等方式,充實評審專家資源,滿足評審工作需要。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六條  評審專家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承諾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做到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

 (二)精通專業業務,熟悉行業情況,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自愿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

 (五)沒有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或不良信用記錄;

 (六)不滿65周歲的中國公民;

 (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項、第(六)項所列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自愿申請成為評審專家的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向工作單位所在區域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申請,在省級預算單位工作的申請人可直接向省財政廳申請,提供以下材料,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進行在線申報:

    (一)個人簡歷、本人簽署的申請書和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專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的證書,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
    
(三)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四)本人認為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職稱專業或者所從事的工作領域,對照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申報評審專業。

第九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對本地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查,并與申請人在線申報的信息進行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初審通過,推薦給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對在省級預算單位工作的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的評審專業、在線申報的信息和信用信息進行審查,對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推薦的申請人信息進行復審,符合條件的選聘為評審專家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第十條  評審專家的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專業技術職稱、需要申請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的財政部門,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不予推薦;已經選聘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應當向省財政廳報告,省財政廳應當將其解聘并從評審專家庫中除名。省財政廳發現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應當不予選聘;已經選聘的,應當解聘并將其從評審專家庫中除名。

申請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3年內不再選聘。

第十二條  負責抽取評審專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評審專家的工作紀律、職業道德等職責履行情況,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評審專家庫中進行記錄。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嚴守評審工作紀律,業務水平高,自覺抵制并報告供應商的違法行為,自覺抵制并舉報評審過程中有關人員的非法干預行為,高質量地完成評審工作的,記錄為“好”。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無違法違規、違反評審工作紀律、違背職業道德行為,按規定完成評審工作的,記錄為“中”。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錄為“差”:

(一)不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影響評審程序正常進行;

   (二)詢問采購人代表傾向性意見;

  (三)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公正評審的;

   (四)在澄清、說明或補正時,故意誘導有關供應商表達與其采購響應文件不同的意見的;

   (五)未對扣分、判定為不合格投標或無效報價的理由和依據做出詳細、具體的說明的;

   (六)不能實事求是填寫評審專業領域,業務能力不足以勝任個人所申報專業領域評審工作的;

   (七)拒絕在評審報告上簽字且沒有書面提出意見及理由;

   (八)不能獨立進行評審,抄襲其他專家的評分或意見的;

(九)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評審行為。

評審專家可以在評審專家庫中查詢本人職責履行情況記錄。

第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向采購人的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二)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三)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應回避而未回避;

 (四)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者歧視現象。

第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記錄的,采購人的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暫停其評審專家抽取權限。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各級財政部門確認后,省財政廳應當將其解聘并從評審專家庫中除名:

(一)一個自然年度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累計2次答應參加而無故缺席的,或被抽取10次以上但未參加過評審活動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財政部門要求必須參加的培訓的;

(三)與其他評審專家存在利害關系應回避而未回避;

 (四)一個自然年度內職責履行情況記錄為“差”達到5次,或者被3家以上單位記錄為“差”;

 (五)拒不履行協助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質疑和配合財政部門處理供應商投訴等法定義務;

 (六)以評審專家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七)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除警告和3萬元以下罰款以外的行

政處罰;

 (八)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九)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除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的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情形外,評審專家因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被解聘的,1年內不得被再次選聘,評審專家因前款第七項規定情形被解聘的,3年內不得再次被選聘。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與使用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庫中相關專業專家數量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經省財政廳審核選聘入庫后,再隨機抽取使用。

 第十八條  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職責履行情況記錄與抽取相掛鉤的激勵機制。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和社會影響較大項目的評審專家,應當優先從履職情況記錄較好的評審專家中隨機抽取。

    第十九條  除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以及異地評審的項目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原則上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2個小時內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條  采購項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從本行政區域以外的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省內異地評審專家原則上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24小時內抽取,省外異地評審專家原則上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48小時內抽取。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派車接送的,須有采購人內部監督人員等相關工作人員負責途中的保密監督,嚴禁其他人員與評審專家交談有關評審事宜。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

    (三)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四)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評審專家發現自己與參加采購活動的其他評審專家有利害(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其他評審專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要求其回避。

 參加過采購項目前期咨詢論證的專家,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行政區域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采購人及其預算主管部門的人員,不得作為評審專家參與本部門本單位或被管理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同一采購項目不得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來自同一單位的評審專家。

    第二十二條  預定評審時間開始后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抽評審專家,或者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規定自行選定補足評審專家。發現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情況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立即停止評審相關工作,妥善保存采購文件,擇期重新組建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應當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主動出具身份證明,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者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統一保管,不得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結論。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活動完成前應當保密。評審活動完成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評審專家名單以及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情況的說明,隨同中標、成交結果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專家完成評審工作后,向其支付勞務報酬。評審專家異地評審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報銷差旅費。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二十七條  省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由省財政廳負責制定。評審專家參加省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異地評審的,其差旅費可參照省財政廳規定標準報銷。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分類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標準。評審專家參加地方預算單位政府采購項目異地評審的,其差旅費可參照評審活動所在地區黨政機關差旅費標準報銷。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三)按照規定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權利;

(四)按照規定獲取相應評審勞務報酬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二)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

(三)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四)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評審過程中發現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向評審專家做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以及供應商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

(五)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六)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在評審過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預情況;

(七)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質疑、投訴和檢舉等事項;

(八)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依法對評審專家作出處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抄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予以處罰,由省財政廳將其解聘并從評審專家庫中除名。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查處理供應商投訴或者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評審專家存在未盡客觀、公正、審慎評審義務導致采購結果改變情形的,應當在評審專家庫中將其職責履行情況記錄調整為“差”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評審專家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受到處罰的不良行為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三十四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從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依照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依法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以及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記錄,并與相關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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